为什么木业公司易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发布日期:2025-07-20 12:58    点击次数:110

为什么木业公司易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5年6月23日,上海税务部门公布了一起涉案团伙利用多家木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涉案团伙控制木业公司,收取开票费,将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他人,从而获利。

笔者也曾遇到多起利用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最终因虚开发票犯罪被判刑。那么,为什么木业公司易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呢?会构成什么罪名?

1.木业公司易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原因

上海税务发的《舍近求远的木材运输之路——揭秘涉案团伙利用木材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一文中提到:“该涉案团伙的进项税额来源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海关进口缴款书,由于境内木材的买家大多数为个体经营户,无需发票,涉案团伙在销售木材后,通过票货分离的方式,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现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不仅可以免征增值税,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还可以用于抵扣。

有些当事人以此为漏洞,成立木业公司,虚构苗木收购业务,利用其所掌握的他人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获利。

或者,虚构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购销业务,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获利。

2.涉及的罪名

罪名一: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可能会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案例一:袁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临清市A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袁某某系被告单位临清市A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临清市A木业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罪名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以上述上海税务部门公布的案件来看,木业公司以票货分离的方式,将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他人,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例如:

2.1.案例二: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以“砀山县A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当涂县B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数额较大(税款2022491.42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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